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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夫妻一方“花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了
    2023-02-07 14:03
    來源: 讀特

    深圳夫妻一方“花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了

    人工智能朗讀:

    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3年2月7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田語壯 通訊員 熊曉婷 徐睿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離婚,本應一別兩寬、各自安好,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為了謀求更多財產,而在離婚前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經南山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一宗案件,為如何面對這一類情形做出了詮釋。

    一方擅自轉讓公司股權引發訴訟

    2013年12月,馮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兩個女兒。

    2014年7月,李某與胡某共同投資設立了街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認繳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為75%,胡某持股比例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訴要求與馮某離婚,稱雙方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2021年2月,原告馮某將被告李某訴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離婚之訴前已著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表現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將其持有的電子商務公司75%的股權以低價分別轉讓給被告胡某、被告年某,電子商務公司的持股比例變更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將全部股權轉讓后,即起訴與原告離婚。

    原告馮某認為,被告李某持有的電子商務公司75%的股權屬于其與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李某與胡某、年某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與正常的股權交易行為明顯不符,被告李某此舉顯然是為了在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故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法院兩審均認為構成惡意轉移財產

    該案中,涉案電子商務公司為VIE架構,涉及境外主體、關聯交易、協議控制等待證事實,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權價值及實際持有情況難度極大。南山法院通過調查取證、通知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等多種方式,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證明妨害規則等多種方法進行判斷,查證相關事實。

    南山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電子商務公司股權屬于其與原告馮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系電子商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電子商務公司的境外關聯公司系估值較高的品牌互聯網金融企業,該公司作為其境外關聯公司的技術支持平臺、成本中心,是境外關聯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該公司與其境外關聯公司的估值及關聯品牌價值等割裂開來計算。

    被告胡某、年某作為電子商務公司的股東或管理人員,亦表示知曉被告李某與原告馮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經出現裂痕,在明知電子商務公司股權價值較大的情況下,仍以不合理低價受讓股權,使實際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記層面顯示與電子商務公司并無關聯,同時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協助被告李某在電子商務公司內部繼續履行執行董事、總經理職務,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與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被告胡某、年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將其名下的電子商務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離婚后發現,仍可追訴

    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離不開夫妻之間的信任與尊重。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置權,任何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都可能影響家庭和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發現配偶故意隱瞞、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后,應及時取證,在掌握充足證據后,可以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使轉移財產的一方得到應有的懲戒。離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上述行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編輯:戰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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